工作报告
2017年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7-03-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年2月16日在莲都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小刚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五年,是我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五年,也是我区检察工作同步推进、不断提升的五年。五年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践行绿色司法,切实提升检察工作水平,努力为我区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先后多次被评为省级、市级“先进基层检察院”。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发展保障民生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正风肃纪打霸拔钉”等专项行动,对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电信诈骗、涉网络等新型犯罪依法快捕快诉,强力打击震慑,全力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增强群众安全感。五年来,共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074件3011人,提起公诉3579件5156人。特别在护航G20杭州峰会、世界互联网大会、各级“两会”等重要时期,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面开展各项维稳工作,并深入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枪涉爆、宾馆安全管理等领域或环节存在的安防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了社会治理的完善;在里东山体滑坡灾害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程参与有关善后服务工作,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获得了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院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全力服务经济发展。认真开展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经济持续平稳发展和转型升级。五年来,共依法批捕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125人,起诉309人。特别是2016年,积极推行“绿色司法”,紧贴莲都实际,先后出台服务和保障养生农业、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意见,获得了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按照“轻拿轻放”的要求,慎重办理涉企相关案件,加强案后跟踪回访。其中办理的一放火、职务侵占案,在案后回访中为受害企业送去量身定制的检察建议和法治宣教,切实服务和保障非公企业健康发展,赢得了涉案当事人的一致点赞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办理的一重点企业负责人涉嫌行贿案获得了省检察院检察长汪瀚、丽水市委书记史济锡等多位领导的批示肯定。


全力保障民生民利。围绕全区关于绿色生态发展、“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关于推进改革升级、产业升级等重点工作,以开展各类专项工作为抓手,充分利用批捕、起诉、查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检察职能,扎实开展环保、金融、知识产权“三项检察”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全力做好法律服务和保障工作。五年来,共依法办理涉环保、金融、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案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171件246人。坚持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特别关注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会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集中整治活动,依法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72件120人,其中办理的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和监督环保部门依法取缔一批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加工点案分别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优秀案例。2016年,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打击,依法批捕90人,起诉24人。


二、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构建法治生态的绿水青山


严格把握逮捕起诉标准,做到不枉不纵宽严适度。严格落实客观性证据审查标准,确保案件质量,严防冤假错案。五年来,共依法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011人,起诉5156人,无错捕错诉案件发生;对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捕134人,不起诉57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建立健全刑事和解等“检调对接”机制,践行绿色司法,传递司法温暖,对罪行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批捕276人,对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不起诉233人。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对19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一方发放救助金30余万元。强化保护性司法理念,2015年5月起推行涉罪未成年人专业化办理,建立健全检察环节“合适成年人”参与、犯罪记录封存等涉罪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在全市率先开展引入社会公益力量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联合多部门开展法治进校园公益巡讲。先后依法对106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捕不诉或建议法院从宽处理,开展预防宣讲23场次,受教育15000余人,有效促进了涉罪未成年人和在校青少年健康成长。


全面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的监督,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1人,追捕18人,追诉60人。严格落实人权保障机制,依法监督撤案18人,书面纠正违法侦查行为50起。强化审判监督,对认为存在定罪量刑不当等案件提起刑事抗诉17件,已审结的15件案件中获得改判10件,其中1件获评全省刑事抗诉优秀案例;对裁量不当已生效的民事案件提起民事抗诉14件,全部获得法院改判,其中8件获评全省典型民行抗诉案件。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检察监督,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办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3件7人,纠正错误民事裁判2件,7名伪造证据者因涉罪被依法追责,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其中1件获评全省精品民行监督案件。强化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就刑事执行监管中存在的违法问题或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检察建议138件次,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71人,有关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建议均被采纳。


深入贯彻惩防并举方针,保障政务环境清正廉洁。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深入反腐败的决策部署,围绕当前职务犯罪多发易发领域和环节,严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五年来,共依法立案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01件112人,其中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私分国有资产100万元以上或因渎职行为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大案41件45人,科级干部20人,处级干部8人。依法查办的教育、医疗、农业、国土、环保、经贸系统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一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窝窜案,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00余万元。坚持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同步推进,加强预防宣讲和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和预防建议等工作,先后开展预防宣教70余场次,发放预防职务犯罪宣传资料7000余份,受教育6000余人。关于涉农专项资金领域、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分别获得了市、区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同时被省检察院发文推广或被评为全省预防职务犯罪优秀年度报告。积极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业准入把关作用,主动向社会提供查询567次。


三、扎实推进绿色阳光司法,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加强自身规范司法。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保障律师会见权和文明办案两个专项整改等活动为抓手,切实查找和解决影响自身规范司法的突出问题。通过对近年来办理的案件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征求律师意见座谈会,深入纪委、法院、公安、司法、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走访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针对汇总梳理出的办案程序存在瑕疵、律师会见权保障不够到位等问题,以及诉讼阶段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加强检律之间合作与互动交流等意见、建议,开展专题研讨并集中整改,先后建立健全关于依法落实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文明办案等相关工作规定,有效推动了自身规范司法长效机制建设。


推进办案转型升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以“以证据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加强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与应用,着力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推进办案模式转型升级。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注重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慎重办理社会反响大、涉及面广的职务犯罪、涉企犯罪,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最大限度地降低执法办案带来的负面产出。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执法办案工作规范等各项规定,强化检务督察和案件质量评查,加强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了规范、理性、文明、安全的办案氛围进一步形成。


深化检务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强化“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打造“阳光检察”。建成集案件管理、控申接待、阳光检务网络平台等于一体的检察服务大厅,实现了“一站式”服务和集约化管理。通过检察门户网站、案件信息公开、微博微信等平台,加强检察信息宣传工作,获评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多次被评为全省检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2014年案件管理中心运行以来,共向社会发布重大案件信息18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2561条、终结性法律文书1687 份,接待律师咨询593人次。作为全市唯一审查逮捕公开审查试点单位,积极探索推动审查逮捕程序向诉讼化转变,实行公开审查和公开听证,主动将案件办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四、大力加强检察自身建设,着力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


狠抓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从严治检方针,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两学一做”等各类主题学教活动,加强正面典型引路、反面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干警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性修养和法治信仰,引导干警忠诚干净担当,被评为“丽水市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狠抓党组、纪检组“两个责任”的落实,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从严管理检察队伍,有效推进自身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先后获评全市、全区先进。强化思想引导和激励,健全考核评价体系,营造争先创优、团结干事的良好氛围,集体34次、干警59人次荣获市级以上表彰。


强化队伍素能建设。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为核心,大力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效提升。在参加各类业务竞赛和评选中,荣获省、市级“十佳”、“优秀”、“能手”等称号36人次,以绝对优势名列全市第一。加强检察理论专业化研究,完成省、市级课题6个,有关论文在高检院、省法学会、省检察院等单位组织的优秀成果评奖中获奖15篇。推进文化育检工程,以加强检校合作等为依托,积极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并通过鼓励在职学习、招录、选调等方式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培养专业人才。现有本科以上学历干警占85%,其中硕士研究生9名,在读研究生7名。


推进基础保障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高检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狠抓工作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基础建设,检务保障不断加强。坚持科技强检方针,以实施电子检务工程为抓手,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迈上新台阶,为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保障各项检察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提供科技支撑。以履行“三项职能”为重点,加强碧湖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积极发挥其服务基层一线阵地作用。按照中央、省委和省检察院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改革,完成了首批员额检察官的入额推荐等工作;坚决拥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认真抓好有关部门人员转隶等准备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主动报告检察工作并坚决执行其决议,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深化司法监督暨“两官”履职评议等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日常联络机制,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并听取意见,邀请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发布检察信息等方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代表、委员建议和提案并及时反馈,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我院办理的19件职务犯罪案件开展监督。


各位代表,五年来我区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这是区委和上级检察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区人大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区政府、政协、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所有关心、支持检察事业的各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职能在服务保障大局中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有效,一些司法实践问题还需深入破解;二是法律监督职能履行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还不够完善,监督的刚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三是队伍专业化素能有待进一步提升,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专业人才缺乏;四是机关内部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基础保障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并认真予以解决。


 


今后五年工作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各位代表,区“十三五”规划的实施已经进入关键期,区十四次党代会绘就了我区要在全市率先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为此,检察机关责任更加重大,使命更加光荣。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和“两山”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区“一个率先、两个提升、三个迈进”的奋斗目标,秉持“同心同向同力、共建共融共享、善谋善作善成”的总要求,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深入践行绿色司法,全面落实从严治检,推进莲都检察工作高水平发展,为加快推进城市共建、经济共融、福祉共享,实现我区在全市率先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更加主动融入中心,服务保障绿色发展。要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紧紧围绕区委新部署新要求,以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更加主动地把检察工作摆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和实效性,始终做到检察工作和大局需求同频共振,努力为我区在全市率先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要突出服务重点,准确把握五大发展理念、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紧跟区委中心工作,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改进服务方式方法,注重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在有力、有效服务大局中彰显检察工作价值。


二是更加深化绿色司法,提升执法办案质效。要坚持以绿色司法理念为引领,把绿色司法作为高水平推进莲都检察工作发展的新的驱动力,落实到检察工作各个方面和司法办案全过程。在践行绿色司法过程中,着力做到“五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谦抑司法,更加注重突出办案重点,更加注重办案方式方法,更加注重宽严相济,更加注重延伸检察服务,切实促进高水平法治建设,扎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引领社会走向善治。要深入研究检察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更好地突出法律监督主业问题,围绕强化检察职能发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制度,不断完善检察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规范司法长效机制建设,把规范作为优位价值,以规范倒逼自身能力素质提升,以检察办案的“文明规范”换取人民群众的“幸福满意”。


三是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打造莲检铁军队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五个过硬”政法队伍的总要求,着眼破解制约检察队伍建设的“瓶颈”和“短板”问题,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业务,以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深入推进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过硬检察铁军队伍。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政治轮训制度,探索建立政治督察制度,铸造忠诚政治品格。加强检察职业精神培育,大力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全面开展专业化实战化教育培训,不断提升队伍法律监督本领。坚持以人为本、从优待检,提升干警从业幸福感。持续狠抓正风肃纪,健全自我监督制约体系,坚决惩治自身司法腐败,营造全面从严治检的浓厚氛围。


四是更加体现现代开放,强化检察基础保障。要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借助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信息应用系统和“互联网+”智慧检务体系,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坚持以制度为基础,以统筹为方法,以创新为动力,构建机构合理、权责明确、协作紧密、运行高效的检察管理体系,实现管理集约化现代化。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着力构建绿色司法社会化大格局,共同营造绿色司法良好生态。切实打好“开放牌”,深化阳光司法,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建立健全民意收集和公民有序参与机制,拓宽群众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和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推动检察工作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唱响检察好声音,传播检察正能量,不断提升莲都检察新形象。



 


2017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7年是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之年,也是换届后的开局之年,事关我区“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我们将进一步强化“示范引领、勇立潮头”的首位意识,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积极应对各项改革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聚焦法律监督职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着力在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办案方式上下功夫,扎实推进检察工作转型升级,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的法律监督属性,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切实提升刑事检察工作品质。围绕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综合运用抗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手段,积极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强化法律监督刚性的机制制度,不断提升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检察监督以及各类专项法律监督的质效。着力发挥控告申诉检察窗口作用和内部监督制约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二是深入践行绿色司法。自觉将绿色司法融入到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以检察司法的生动实践构建法治生态的“绿水青山”。继续把保护生态底色、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民利作为护航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合力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企业健康发展的各类犯罪,促进生态修复性司法制度化、规范化。围绕社会稳定和民生安全需求,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逃废债”等当前突出犯罪以及各类严重暴力犯罪和“黄赌毒”犯罪,深入研究涉金融、互联网等犯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切实提高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强化司法能动性,注重司法谦抑性,提升司法严密性,着力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犯罪,促进社会治理完善。


三是全面落实从严治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深入抓好“干净干事创新业”作风建设专项活动,大力加强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强化队伍担当和作为意识。全面落实从严治检要求,真抓严管,敢字为先,切实打造莲都检察铁军队伍。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大力加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创新人才培养载体和平台,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研讨与交流等活动,着力提升专业能力和素养,培养专业领域领军人才。大力弘扬检察职业精神,引导干警在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司法的同时,注重强化文明习惯的养成,始终坚守法治信仰和司法良知。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完善选人用人正确导向,营造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的创业氛围。


四是深化改革夯实基础。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重点抓好相关部门人员转隶、工作衔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完成人员分类定岗、内设机构整合、司法责任制落实等关键性改革任务。重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探索建立审查逮捕诉讼式审查、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制度,切实通过改革提升打击犯罪、严防冤错、促进和谐的办案质效。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探索“互联网+监督”新模式,以信息化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继续深化检务公开,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检察大宣传工作格局,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与支持,确保检察权的正确有效行使。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准确把握历史方位,忠实践行职责使命,为服务和保障我区在全市率先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区检察院工作报告》名词解释



 


  1.绿色司法: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汪瀚检察长提出的新型司法理念,是推动浙江检察高水平发展的新驱动力。它是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遵循司法规律为导向,以规范、理性、文明司法为核心,以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为本质要求。通过绿色司法,实现公平正义所要求的司法动机、方式方法和质量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的负面产出,推进社会善治进程,构建文明健康的法治生态,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多的获得感。


2.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是以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行申诉息诉和解和涉检信访息诉和解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机制。


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应当有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人在场,以保证未成年人在合法、公正、舒适的情况下理性对待调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确立了这一制度。


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确立了这一制度。


5.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这一制度,旨在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


6.行贿犯罪档案: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2012年1月26日,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相关规定、办法,进一步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系统化、规范化。


7.审查逮捕公开审查:是指在审查逮捕阶段,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主持,公开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意见的一种案件审查方式,旨在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察”、“阳光警务”新形势新要求。2015年,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决定在我省检察、公安系统14家单位开展审查逮捕公开审查试点工作。2016年,浙江省公、检两家又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单位数量,确定了包括莲都区检察院在内的48家单位进一步深入开展审查逮捕公开审查试点工作。


8.基层检察室“三项职能”:根据多年的实践探索,浙江省检察院确定了基层检察室应当履行三项基本职能:一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二是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三是开展基层执法监督。


 


检察机关职能简介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政府和法院并称“一府两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检察权主要包含6个方面: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


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有必要逮捕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无逮捕必要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此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改变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决定逮捕权。


公诉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以后,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以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对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予以纠正。


刑事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事执行监督权。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执行强制措施以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刑罚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等五项具体职能。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或由当事人申诉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再审。


检察机关设有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人民群众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或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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