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2016年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6-04-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3月24日在莲都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小刚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工作回顾



 


2015年,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推进法治莲都建设,努力为促进全区绿色生态发展、建设美丽幸福新莲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被评为市级先进基层检察院。


一、围绕全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作用


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努力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全面融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六边三化三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扶贫结对等工作中,积极参与全区“正风肃纪打霸拔钉”、大港头木制品行业整治等专项行动,切实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在“11.13”里东山体滑坡灾害事件中,坚持以让党委政府放心、群众满意为目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程参与有关善后服务工作,圆满完成了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获得了区委区政府的肯定,省检察院原检察长陈云龙、常务副检察长庄建南等领导对此给予充分肯定,全力支持并为我院工作点赞。积极开展“三项检察”,加强与公安、法院、环保、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合力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犯罪。加强与安监部门的协作配合,主动介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查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以担任法制副校长、开设模拟法庭等形式为平台,深入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强化批捕起诉职能,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保持打击严重犯罪高压态势牢固树立维稳意识,强化批捕、起诉职能,严把案件质量关,确保稳准狠打击。全年共受理各类提请批捕案件499件698人,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90件1374人,同比分别上升10.3%和9.6%,人均办案数远超全国、全省平均数。克服案多人少突出矛盾,以占全市10%的检力圆满完成了全市近30%的刑事检察任务。经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439件591人,提起公诉861件1178人。其中,对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电信诈骗、涉网络等新型犯罪依法批捕296件373人,起诉310件397人,同比分别上升26.4%和21%。


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力减少社会对立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构建依法从宽处理工作机制。一方面,严格落实客观性证据审查制度,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决定不批捕21人,不起诉13人。另一方面,认真审查犯罪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对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决定不起诉55人。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完善检察环节“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依法对122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宽缓处理,其中通过附条件不起诉,促使1名涉罪未成年人继续学业并进入高等院校。


积极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检察执法各个环节,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增加社会和谐。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妥善处理各类群众来信来访51件次。认真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发放检察宣传资料,现场接受群众咨询、举报。加强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司法救助工作,办理有关司法救助案件3件,发放司法救助金53000元。完善检调对接机制,推行释法说理工作,力求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决定不批捕12人,不起诉26人。


三、加大惩防腐败力度,努力构建良好政治生态


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紧紧抓住当前职务犯罪的多发领域、易发环节,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和损害民生民利的腐败案件。依法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9件21人,其中查办科级以上干部要案4人,10万元以上大案5件。着眼从根源上遏制腐败,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办行贿犯罪案件8件9人。所查办的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系统窝窜案,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有效震慑了腐败分子,推动了全区反腐倡廉建设。


注重提升办案质效。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入手,加强对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侦查工作机制,整合办案资源,形成惩治腐败合力。高度重视办案质量和效果,审讯、取证等各个侦查环节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格落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坚决杜绝疲劳审讯,强化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决定、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切实保证侦查活动严格、依法、规范、文明开展。其中,侦查审讯工作经验做法在省检察院组织的有关座谈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着眼源头治理腐败。扎实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讲和警示教育7次,发送《涉农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白皮书》(下称《白皮书》)等预防宣传资料2000余份,就有关案件及时向案发或主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有效推动相关单位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其中,配合市检察院编印《白皮书》发送给全市农口系统及所有乡镇干部,该做法得到了省委常委、原市委书记王永康,原市长黄志平的批示肯定。高度重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遏制贿赂犯罪、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积极作用,依法查询行贿犯罪档案98件次。


四、全面加强诉讼监督,依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依法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开展监督,监督立案的13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作出有罪判决。对公安机关应当逮捕而没有逮捕的追捕5人,应当移送审查起诉而没有移送起诉的追诉5人,均作有罪判决。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其中立案监督的一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落实人权保障机制,依法监督撤案1人,排除非法证据6件,书面纠正违法侦查行为7起。


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认为存在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定罪量刑不当等案件提起刑事抗诉1件,获得改判3件(2014年提起抗诉2015年改判),其中一交通肇事案经抗诉重审后,法院减轻了对两被告人的量刑,成为全市乃至全省“抗重”并获得成功改判的典型案例。以公权力监督为本位,坚持结果监督与过程监督、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公权力监督与公共利益保障相结合,着力拓展民行监督渠道,扎实开展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虚假诉讼监督等工作,积极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多元化发展。


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密切关注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全面开展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办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0件10人,有关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建议均被采纳。就监管中存在的违法问题或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其中监督收监社区矫正罪犯13人,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当监管4件。依法监督有关财产刑执行不当案件28件,其中办理的我院首例跨地区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促使当事人自愿执行了拖欠5年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的刑罚。


五、切实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扎实开展“规范司法建设年”活动。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部署的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情况专项审议为契机,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司法建设年”活动,切实查找和解决影响规范司法的突出问题。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征求律师意见座谈会,深入纪委、法院、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及内部自查等方式,共征集到有关问题21个,意见和建议35条。坚持即查即改,明确整改时限,层层落实到人,有效推动了自身规范司法长效机制建设。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始终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并坚决执行其决议,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深化司法监督暨“两官”履职评议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整改意见。适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通过举办“检察开放日”、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等方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的联络工作,认真办理有关建议和提案。高度重视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智力支持,在新选任的莲都辖区人民监督员中,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45.5%。


全方位推进检务公开各项工作。牢固树立“阳光检察”理念,深化检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坚持检务公开实体化,突出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全年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757条、终结性法律文书740条、重大案件信息8条,接待律师咨询138人次。着力以信息化手段增强检务公开的主动性和及时性,积极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两微一端”平台建设,更新改版检察官方网站,建立健全检察官方微博、微信,紧贴司法办案实际和群众需求,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检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大力加强自身建设,着力夯实检察工作根基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认真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信仰法治、守护公正”等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加强正面典型引路、反面警示教育,增强干警的政治纪律、党性修养和法治信仰,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狠抓党组、纪检组“两个责任”的落实,推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严格落实检察人员从严管理各项规定、禁令,引导干警强化纪律、规矩意识,推进自身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完善制度约束体系,强化检务督察,自身管理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加强队伍素能建设围绕司法改革、刑诉法修改带来的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大力开展各类教育培训200余人次,组织参加各类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20余人次,队伍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在参加上级检察院开展的有关业务竞赛中,荣获省市级“十佳”、“优秀”、“能手”等称号17人次,以绝对优势名列全市第一。其中,1人获评全省优秀公诉人,1门微课获评全省优秀微课。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完成省、区级课题4个,有关论文在省法学会、省检察院等单位组织的优秀成果评奖中分获一等奖2篇、三等奖3篇。


加强基础保障建设。先后完成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控申远程视频接访项目,全面保障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顺利运行,着力以信息化促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以履行“三 项职能”为重点,推进碧湖检察室工作,有效促进基层法治建设,维护基层和谐稳定。重视发挥检察信息服务领导决策、宣传检察工作的作用,扎实推进检察信息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多次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以加强与高等院校之间的“检校合作”为依托,大力实施检察文化工程,积极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各位代表,一年来,莲都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所有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是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与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还存在差距;二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三是执法办案规范化、队伍建设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信息化建设与办案任务需求不相适应,基层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加强深入分析,认真研究解决。



 


2016年工作思路



 


2016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之年,也是我区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莲都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区委全会精神,坚持以“两山”战略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坚决贯彻全面深化法治莲都建设的要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社会法治建设、提升检察工作水平,为全面建设“中国莲都”,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以深化检察职能为重点,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全区“十三五”规划关于坚持绿色生态发展、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等一系列部署要求,更加强化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度,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穿于各项检察工作中,主动走进大局、了解大局,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加强对新常态下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突出打击重点,强化服务保障,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三项检察”,助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网络犯罪等专项整治工作,推行综合式法律监督,加强统筹协调,提升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研究推进“互联网+”时代司法应对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确保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


二是以突出刑事检察为重点,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及时掌握社会稳定情况,加强问题研究预判,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犯罪,加强维护金融、网络、企业安全,全力做好G20峰会等重大会议检察环节维稳安保工作。对有关重大敏感案件,在确保法律底线的基础上,着力运用政治智慧和法治智慧妥善处理,注重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密切关注经济领域与稳定相关的问题,重点关注集资类刑事犯罪和恶意“逃废债”问题,加强综合施策,积极稳妥办理。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检察环节释法说理、情绪疏导等工作,推进公开审查、公开宣告,加强司法说理、司法救助,切实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三是以惩防职务犯罪为重点,全力打造清廉政务环境。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深入反腐败的要求,始终保持严厉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在坚决严肃大力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重点查办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重点领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以及损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危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实施、影响重大改革措施落实的职务犯罪。继续开展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惩防专项工作,重点查办和预防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职务犯罪。依法查办行贿犯罪,重点查办围猎干部、主动行贿、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加大追逃追赃力度,建立健全追逃追赃常态化机制。更加突出职务犯罪预防功能,充分运用年度报告、专题报告、检察建议、法制宣教等方式,积极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制度化、社会化、常态化。


四是以强化诉讼监督为重点,全力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立案、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定罪量刑错误、裁判不公、虚假诉讼、违法调解、违法执行等问题,严把罪与非罪法律界限,严防冤假错案。加强对监督难点问题的研究,着力解决非法证据排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问题。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积极研究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对“两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的有关意见和要求,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完善内外监督制约体系,促进检察自身规范、严格、廉洁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是以打造过硬队伍为重点,全力推进自身建设和改革。以开展“学系列讲话、学党章党规、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和查找“短板”专项工作为契机,继续巩固和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强化纪律意识、作为意识、看齐意识和责任担当。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着力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领军人才。以实施电子检务工程为抓手,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努力为检察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以争创全省“示范检察室”为抓手,进一步加强碧湖检察室建设,着力打造莲都检察工作品牌。深化检务公开,加强检察服务大厅等平台建设与应用,提升主动宣传、立体传播、一体服务的效果。顺应中央、省委和省检察院关于2016年实行全省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全覆盖的决定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正面引导,确保各项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忠实履职,改革创新,奋勇争先,为我区实现“十三五”发展良好开局,全面建设“中国莲都”,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区检察院工作报告》名词解释


 


1.“三项检察”:是指环保检察、金融检察和知识产权检察。在2014年初召开的全省检察长会议上,省检察院明确将这三项工作作为工作重点,下发了推进环保检察、金融检察和知识产权检察三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了《关于深化服务保障“五水共治”促进美丽浙江建设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建立了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全省检察机关“三项检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


2.“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应当有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人在场,以保证未成年人在合法、公正、舒适的情况下理性对待调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确立了这一制度。


3.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对此作出规定。


4.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是以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行申诉息诉和解和涉检信访息诉和解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机制。


5.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是1997年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2012年1月26日,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至此各级检察机关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6.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决定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围绕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控告申诉检察、职务犯罪预防、案管等部门和环节,重点整治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违规办案、司法作风简单粗暴、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接受吃请或收受贿赂以案谋私等八个方面的问题。


7.基层检察室“三项职能”:根据多年的实践探索,浙江省检察院确定了基层检察室应当履行三项基本职能:一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二是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三是开展基层执法监督。


检察机关职能简介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政府和法院并称“一府两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检察权主要包含7个方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具体负责侦查以下四大类职务犯罪:(一)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渎职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等;(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有必要逮捕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无逮捕必要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此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改变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决定逮捕权。


公诉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以后,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以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对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予以纠正。


刑事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重点是对在押人员执行刑罚的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情况的监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的监督,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以及监管活动是否依法规范的监督。为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或由当事人申诉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再审。


检察机关设有举报中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人民群众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判决或裁定,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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