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2015年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5-05-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年4月2日在莲都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小刚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4年工作回顾



 


2014年,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着力提升服务大局和自身科学发展水平,努力为推进绿色生态发展、建设美丽幸福新莲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控告申诉检察案件1500件,同比上升8.3%,其中,年人均审查逮捕犯罪案件89件121人,审查起诉案件90件124人,分别是全国平均的2.5倍和2.6倍,全省平均的1.3倍和1.6倍;依法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7件29人;依法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提出抗诉、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等诉讼监督142件(次),均被采纳,办案质量和效果持续提升。


一、立足检察职能主动作为,服务和保障改革发展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把案件质量关,依法快捕快诉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全年共依法批捕各类犯罪案件414件566人,起诉895件1232人,重大案件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8件8人。其中,对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新型犯罪案件依法批捕245件295人,起诉254件328人。慎重办理重大敏感刑事案件,对“丽水失联女孩碎尸案”、非法集资等一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坚持司法理性,严守法律底线,全面做好案件处理把握、舆情民情沟通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对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明显的初犯、偶犯等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34人,相对不起诉67人。加强“检调对接”工作,依法促成各类刑事、民事等和解案件49件,其中,经刑事和解后作出不批捕10人,不起诉46人。对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的案件加强释法说理和息访息诉工作,确保案结事了。严格执行涉检信访案件首办责任制原则,妥善处理各类来信来访88件次。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检察环节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实行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102名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作出宽缓处理,对70名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对6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其亲属发放救助金10.6万元。


强化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主动融入全区工作大局,强化深化检察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质效。围绕全区关于绿色生态发展、“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双创”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关于推进改革升级、产业升级等重点工作,扎实开展环保检察、金融检察、知识产权检察和行政执法检察,加强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依法办理环保、金融、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案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42件59人。坚持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特别关注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会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集中整治活动,依法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25件69人,其中办理的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优秀案例。


二、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力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指示精神,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和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依法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7件29人,其中贪污、贿赂等5万元以上或因渎职行为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大案18件,科级以上人员13人。先后查办了一批教育、医疗、工程建设、涉农资金等系统领域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窝窜案,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着眼从根源上遏制腐败,集中开展重点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办行贿犯罪案件10件10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300万元。


积极推进侦查工作法治化。坚持规范执法、文明办案,主动转变侦查理念,改进侦查方式,积极推进侦查工作法治化,着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查办的两起职务犯罪案件分别被评为全省反渎职侵权十大精品案件、全市优秀初查案件。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与应用,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慎重办理社会反响大、涉及面广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各项规定,加强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办案氛围进一步形成。


扎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近年查办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件为基础,进机关、乡镇、企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讲27场,1300余名干部、职工接受了廉政警示教育,同时加强新闻媒体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干部队伍和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创新预防工作内容和载体,申报开通职务犯罪预防咨询热线。加强预防调查工作,及时就发现的问题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堵塞漏洞、强化管理。关于涉农专项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获得了市、区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并推动在全区开展了涉农资金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该报告同时被省检察院发文推广。积极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作用,把好公共资源领域准入关,主动向社会提供查询64次。


三、全面强化深化诉讼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加强侦查监督。坚决防止有案不查、有罪不究,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件17人,经法院审理后已作出有罪判决13人;对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逮捕的追捕5人;对应当起诉而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的追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12项(人),均作有罪判决。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措施,落实保障人权机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6件6人,对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不批捕37人,不起诉27人。对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固证,对14起违法侦查行为及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均被采纳。    


加强审判监督。对认为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案件提出或提请刑事抗诉4件,全部获得法院支持,其中改判3件,发回重审1件。对裁量不当已生效的民事或行政申诉案件提请市检察院或建议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经再审后的3件民事抗诉案件均获得改判。针对民商事审判领域当事人伪造事实证据导致错误裁判,侵犯他人财产利益、危害社会诚信等现象,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检察监督,办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3件7人,纠正了2起错误民事裁判,7名伪造证据的人员因构成犯罪被依法追责,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其中,办理的一虚假诉讼监督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精品民行监督案件。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监督。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全面开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规范落实,其中就监管中存在的违法问题或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书面检察建议11件,7名监外罪犯被依法收监执行。认真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全面审查职务、金融、涉黑三类罪犯24人,依法监督相关部门对一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罪犯解除保外就医并收监执行。认真落实新增刑事诉讼监督职责,强化对捕后羁押案件的监督,办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1件11人,经审查后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建议均被采纳。


四、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打造过硬队伍。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一系列学教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切实打造新时期检察职业新形象。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开展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参加各类学习培训160余人次,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升。进一步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与高等法学院校建立全面检校合作关系,开创了全市检察机关人才培养新平台。优化队伍结构,加强人才培养,现有本科以上学历干警64人,占85.3%,其中研究生13人。


加强科学管理。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完善并落实各项规定、制度,切实提升自身管理科学化水平。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加强办案流程监控和实时动态监督。有效发挥检察委员会业务指导、决策、监督作用,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重大案件通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度。狠抓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部门监督责任的落实,推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扎实推进自身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实施检察文化工程,积极营造争先创优、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集体8次、干警27人次荣获区级以上表彰。


狠抓基础工作。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强现代化保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争取各方支持,扎实推进基础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电子数据取证、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涉密信息系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引进与应用,为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保障各项检察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提供科技支撑。以履行“三项职能”为重点,加强碧湖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其中查防职务犯罪工作做法在全省基层检察室工作培训班上作了经验交流。加强检察理论调研,完成省法学会课题1个,3篇检察论文在高检院、省检察院等组织的有关征文评奖中分别荣获二、三等奖。


五、坚持党的领导接受外部监督,促进检察执法公开化


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主动报告检察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对我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专题审议,认真落实有关审议意见,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健康发展。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1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通过借助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发布检察信息等方式,及时通报检察情况,更好地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络,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并予以落实。主动向区政协报告检察工作,会同办理并及时反馈侨联提出的“关于加强教育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提案1件。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我院办理的2起职务犯罪案件开展监督。继续聘请检风检纪特邀监督员、民主监督员,适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真诚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深化检务公开,加强检察宣传和新媒体平台建设,着力打造“阳光检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先后改进检察门户网站,开通官方微博,设置滚动播放检务公开内容和法制宣传片的专栏,在线接受群众咨询和控告申诉、开展案件流程信息查询、提供律师预约阅卷和会见申请服务等。推行案件信息公开,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有关法律文书,不断提高检察执法透明度。


各位代表,一年来,莲都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所有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保障改革发展、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二是如何系统推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实施的办法不多,破解其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干警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执法理念、执法能力还存在差距,队伍的教育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信息化建设与办案任务需求不相适应,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基础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努力加以解决。



 


2015年工作思路



 


2015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元年,也是我区建设“两美”莲都的关键之年。莲都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服务大局、执法为民,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为抓手,大力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和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水平,为莲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强化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深化改革和法治莲都建设。紧紧围绕区委重大决策部署,深入研究把握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着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电信诈骗、黄毒赌等多发刑事犯罪专项整治工作,对进入检察环节的重大敏感案件,在确保法律底线的基础上,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和法治智慧妥善处理,注重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对集资、环保、金融、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政策研究,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关注执法办案新动向,及时向上级院和党委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促进国家社会治理法治化。更加重视加强法律服务工作,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协同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


二、坚持“惩防并举”方针,着力提高反腐败工作水平。继续保持惩治职务犯罪高压态势,加大查办和预防腐败力度,提高反腐败工作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惩防腐败体系中的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查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重点领域和领导干部、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专项整治,严肃查办权力集中、资金密集领域的大案要案,继续深入推进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把依法收集、固定证据作为侦查办案的重点,着力提升侦查工作法治化水平。扎实推进职务犯罪制度预防,创新宣传警示教育预防的机制和方式,充分利用微信、微电影等新兴传播技术和大众传媒拓展预防公共宣传覆盖面,切实增强预防功效,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犯罪。


三、加强和规范诉讼监督,全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检察机关应突出法律监督特性的强调要求,在加强检察自身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特别是司法腐败问题,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优化整合监督资源,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开展法律监督,切实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入研究解决修改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着力探索并完善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检察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深化检察自身建设和改革,固本强基推动创新发展。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改等活动,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学术交流,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强化互联网思维,着力提高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坚持科技强检方针,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应用,提高检察信息化效能。推进碧湖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着力打造莲都检察新品牌。积极适应检察改革的部署要求,全力做好案件信息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机制性改革工作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等体制性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各项改革稳步有序推进。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建立健全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促进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和莲都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执行本次大会决议,牢记职责,改革创新,奋发有为,扎实工作,为我区加快推进绿色生态发展,建设法治莲都、“两美”莲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检察院工作报告》名词解释



 


1.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是以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行申诉息诉和解和涉检信访息诉和解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机制。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确立了这一制度。


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应当有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人在场,以保证未成年人在合法、公正、舒适的情况下理性对待调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确立了这一制度。


4.基层检察室“三项职能”:根据多年的实践探索,浙江省检察院确定了基层检察室应当履行三项基本职能:一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二是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三是开展基层执法监督。


5.证据裁判规则:称证据裁判主,是指诉讼中事定,依据有据作出;据,不得定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这为公正司法提供了基本遵循。


检察机关职能简介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政府和法院并称“一府两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检察权主要包含7个方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具体负责侦查以下四大类职务犯罪:(一)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渎职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等;(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有必要逮捕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无逮捕必要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此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改变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决定逮捕权。


公诉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以后,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以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对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予以纠正。


刑事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重点是对在押人员执行刑罚的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情况的监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的监督,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以及监管活动是否依法规范的监督。为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或由当事人申诉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再审。


检察机关设有举报中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人民群众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判决或裁定,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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