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决算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6-09-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莲都区人民检察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接受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依法对辖区内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辖区内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掌握全区的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本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组织实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二)检察院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莲都区人民检察院预算为院本级决算,无下属决算单位。
    二、检察院部门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本年收入合计1893.5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25.24万元,其他收入68.27万元。
    2015年上年结转410.3万元。
    (二)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本年支出合计2040.67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614.5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0.93234.6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98.0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3.43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438.06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96.97万元,项目支出405.64万元。
    2015年结转下年263.18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部门决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1209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机关人员工资福利、日常运转等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侦查监督(项)82.23万元,主要用于审查批捕、逮捕立案、侦查活动中的差旅、交通、装备等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控告申诉(项)16.45万元,主要用于受理申诉方面的装备、办公等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6.3万元,主要用于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193.22万元,主要用于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办理各类案件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标准开支的相关费用。
    6.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34.63万元,主要用于区检察院的离退休人员支出。
    7. 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98.08万元,主要用于区检察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93.43万元,主要用于区检察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2015年 “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5年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2.公务接待费:2015年公务接待费支出4.7万元,比上年下降78%。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调研、办案、来访接待等支出。其中,本单位公务接待31批次,398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我院公务用车购置及保有量为11辆,2015年报废一辆警车。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共23.17万元,皆为运行维护费,无购置费。经费支出比上年下降19%,主要用于开支11辆公务用车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3.上年结转:是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本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或亏损结余资金。
    4.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5.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单位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日常运行经费等。
    8.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侦查监督(项),反映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控告申诉(项),反映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预付职务犯罪(项),反映检察院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及开展预防工作的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公诉和审判监督(项),反映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用于区检察院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办案所需差旅费、车辆费等专项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4.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莲都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决算公开报表

2015年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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