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法律风险提示
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提示
时间:2024-05-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假冒注册商标罪

1.案例

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王某某、徐某某经预谋,从江苏省某市一食品调料厂购买味精, 并从他人处通过网购获取标注有知名调味品商标的假冒包装袋。王某某、徐某某在苏州市一租赁屋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分袋、封装等手段,制作假冒上述品牌的鸡精。之后,二人通过自营的淘宝网店,向各地消费者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鸡精、味精,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4700余元。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某、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同时对二人宣告禁止令。

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

1.案例

甲公司主要经营研究、开发、制造、销售条码设备、自动识别设备等业务。李某原系甲公司员工,后于2011年4月底离职并创办了乙公司,主要经营与甲公司类似的业务。2016年6月至2020年7月,李某明知他人非法获取甲公司UIMG解码库,仍使用他人提供的UIMG解码库生产与甲公司类似的条码扫描设备产品,并销售至全国各地,造成甲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614万余元。经鉴定,甲公司的UIMG解码库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甲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李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乙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5万元。

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三)检察官提醒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还要避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1.对于已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企业应当及时注册,避免商标被抢注。

2.商标申请注册之后,拿到受理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商标注册成功了,而是要等待之后的商标注册证书,才算注册成功。

3.加强企业管理层的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行专门法律培训,形成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企业文化,从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恶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发生。

4.企业在生产、销售前务必要核实商标注册及授权情况,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对商标进行查询,确保生产、销售产品合法。

5.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应当采用正确的途径进行宣传,凸显商标个性,以图经济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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