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法律风险提示
二、涉企职务犯罪法律风险提示
时间:2024-05-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职务侵占

1.案例

2008年至2015年1月,许某担任某物业公司项目经理,负责某广场物业及所属物业公司管理的店面出租。2011年4月,许某将某广场某房屋出租给董某并签订租房合同。2012年4月至2014年,许某先后6次收取租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占为已有。

许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家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

1.案例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王某在某饮料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任批发业务员期间,对其负责的多家客户谎称公司有低价促销活动,私自降低客户进货价格,引诱客户多向其打款进货,在向公司交货款时,自行填补中间差价。经审查,王某在此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私自收取11名客户的订货款后,挪用其中的158万余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及填补由于私自降价所造成的个人亏损,后无力偿还。

王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被责令退还挪用的钱款。

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检察官提醒

规避企业职务犯罪风险,首先要建立合法有效且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完善企业风险防范体系。建立企业员工法制教育常态化机制,加强宣传和引导,强化员工法律风险意识。

还要加强内部监督,可以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监督部门,负责对员工职务犯罪进行监督、检查、处理。若发生企业职务犯罪时,及时止损,第一时间停止涉事员工的关键性工作,防止其进一步犯罪,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做好证据保全工作,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案。事后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事发原因,并积极做好完善规章制度,弥补管理漏洞等工作。

浙公网安备 33110202000677号

浙ICP备20029264号-1 版权所有: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