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2014年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4-03-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4年3月6日在莲都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小刚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工作回顾




2013年,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区打造“三大莲都”的总目标和构建“五个体系”的任务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年来,我院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和加强作风建设为抓手,克服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全年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23件612人,起诉707件1106人,重大案件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1件29人,有罪判决率为100%;依法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8件25人,立案人数同比增长了38.9%;依法追捕追诉,提出抗诉、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等诉讼监督126件(次),被采纳率为98.4%,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走在全市前列。


一、深化检察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稳定犯罪。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全力保障全区村规模调整和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对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黄赌毒”、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涉及“房地产”、“网络赌博”等一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分析研判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全力做好案件处理把握、舆情民情沟通、涉案权利保障等工作。共依法批捕上述严重多发刑事犯罪案件283件386人,起诉292件439人,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坚决打击损害民生民利犯罪。牢固树立“民本”意识,坚持把执法为民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着力点,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坚决打击各类损害民生民利犯罪。先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查办直接损害民生民利的涉农职务犯罪,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等专项工作,加大查办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力度。共办理此类犯罪案件49件95人,对一批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从快批捕、起诉,确保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着力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完善“检调对接”机制,推进全区“大调解”体系建设。对交通肇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等轻微犯罪案件,依法决定不批捕34人,不起诉27人,促成刑事和解24件。独立组织调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并促成和解6件,其中1件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民行申诉调处案件”。对不批捕、不起诉、不予抗诉的案件加强释法说理,认真做好息诉工作。健全涉检信访风险预警评估机制,严格按首办责任制原则妥善处理各类来信来访98件次,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深化惩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依法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坚决贯彻中央和上级院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指导方针,严格落实有腐必反、有案必查的基本要求,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和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案件。依法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2件19人,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6件6人,涉及贪污、受贿等5万元以上或因渎职行为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大案15件22人,科级以上人员13人。其中,依法查办了经贸系统、国土系统、环保系统、农业系统等一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窝窜案,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更加注重规范文明办案。固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办案理念,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进一步细化证据标准,加强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与应用,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慎重办理社会反响大、涉及面广的职务犯罪案件,最大限度地降低执法办案带来的负面影响。组织开展规范执法专项检查和职务犯罪案件专项质量评查,深入查摆和整改突出问题。严格按照“全面、全程、全部”原则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等规定,切实加强对自身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加快推进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确保规范文明安全办案。


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坚持惩防并举方针,突出预防工作重点,先后开展“预防五进”,重点工程职务犯罪预防“项目化”管理,组织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旁听等活动,丰富预防内容和形式,提高预防成效。联合区纪委、区委宣传部等单位成立预防宣讲团,深入区直机关、乡镇农村开展巡回宣讲10余场,进机关、企业、学校、社区作典型案例剖析、预防调查和咨询、预防宣传警示教育35次,受教育1800余人,预防宣教工作在全省检察机关预防培训班上作经验交流。强化制度预防,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主动向社会提供查询30次,健全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着力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三、深化执法司法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不批捕36人,不起诉12人。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3件15人;监督撤案4件5人。纠正漏捕、漏诉13人,其中追捕的一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追诉的一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及时派员参加侦查机关案件讨论,引导侦查取证、固证,对13起违法侦查行为及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被采纳。加强对捕后羁押案件的监督,办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5件9人,经审查后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建议均被采纳。


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量刑畸轻畸重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件,全部获得市检察院支持,其中一盗窃案犯经抗诉后获得加刑改判。积极推进量刑建议规范化,对公诉出庭的各类刑事案件提出量刑建议697件,法院判决采纳695件,被采纳率为99.7%。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裁量不当已生效的民事或行政申诉案件及时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积极回应群众合理司法诉求,经法院审结的10件民行抗诉案件,全部通过改判、调解等方式获得圆满解决,其中2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民行抗诉案件”。


强化对刑罚执行和行政执法的监督。认真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搭建社区矫正电子数据共享平台,联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检查,组织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和谈心谈话,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监管动态,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规范落实。就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3件均被采纳,其中7名监外罪犯被依法收监执行。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完善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等机制,形成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合力,5起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促进了社会管理法治化。


四、深化检察自身建设,努力推动工作科学发展


深化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正风肃纪促发展”等系列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教育,先后被评为“丽水市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综合党支部连续六年被评为区级“先进基层党组织”。出台《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违反检容风纪、公车使用、酒局牌局规定等10种违规违纪行为明确追责。加强队伍执法能力素质建设,坚持日常培训和竞赛练兵相结合,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教育培训160余人次;深入开展各类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共有8名干警分别获评“全省优秀反贪侦查员”、“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接访员”等省、市级荣誉表彰。认真开展检察理论调研,3篇调研文章分别被省检察院评为知名期刊和普通期刊优秀成果。注重年轻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现有35岁以下年轻干警34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干警61人,分别占47.2%和84.7%。


深化业务建设。把贯彻实施修改后“两法”作为检察业务建设的重中之重,先后通过召开院理论中心组学习会、科室学习研讨会、部门研讨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全面认真学习,注重系统把握,积极适应修改后“两法”的实施,适时协调解决“两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加强非法证据排除、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全面出庭、附条件不起诉等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新增检察职能的履行,不断提高适应执法办案更加公开,程序公正、证据合法更加严格的新要求。先后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出台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等相关规定意见,促进侦查活动更加依法、规范,审查逮捕工作更加体现谦抑性原则,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深化基础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狠抓工作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基础建设。加强碧湖检察室与“两所一庭”的监督配合,联合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出台相关实施意见,紧紧围绕辖区中心镇建设、工业园区建设、高溪低丘缓坡建设、碧湖防洪堤建设等重点工作,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有效排查化解基层矛盾、促进基层法治建设和服务保障基层组织建设。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案件集中管理的要求,加快案件管理体系建设,为实现案件集中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坚持科技强检方针,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着力以科技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先后建成检察文化墙、文化长廊、院史室,有序开展各项文化活动,不断增强机关凝聚力和战斗力。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监督。党的领导和接受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主动报告检察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全面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我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监督。密切与检风检纪特邀监督员、民主监督员的联系,适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深化检务公开,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开设检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加强检察宣传,不断增进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了解、支持与监督,提高检察执法透明度和影响力。


一年来,莲都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正确领导,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也离不开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所有关心、支持检察事业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大局特别是保障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等课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二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差距,履职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有的检察人员执法能力不强,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四是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科技发展新形势,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自身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4年工作思路




2014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我区深入推进“三大莲都”建设的重要一年。莲都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一个核心、四个升级”的总体要求,以提升“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质量为总抓手,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提高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发展之路、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三大莲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着力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围绕全区关于绿色发展、深化“三大莲都”建设、“五水共治”等重大决策部署,重点推进环保检察、金融检察、知识产权检察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对关乎改革发展的关键领域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办案力度,深入案件剖析,加强对策研究,着力促进国家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同时,更加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生活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和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更好地保障各项改革有序深入推进。顺应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坚持创新强检不动摇,认真落实有关检察改革措施。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察”。


二、强化深化批捕起诉工作,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责任,积极参与平安莲都、法治莲都建设,加强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重点打击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会同公安、法院等部门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促进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检调对接”机制,谨慎处理刑民交叉问题,认真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开展执法办案风险评估,以群众语言加强检察工作说理,确保案结事了,真正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力度,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败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腐败力度,完善侦查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反腐败工作科学化水平。深入推进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坚决依法惩治教育、“三农”、“三改一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职务犯罪,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论断和指示精神,认真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全面加强案件剖析警示预防、预防宣讲教育预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预防等基础工作,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增强预防功效,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犯罪。


四、深入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着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自身监督两手抓,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促进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为工作重点,切实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全面加强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民事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重点加强对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侵犯诉讼权利和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和环节的监督。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两法”和中央司法改革措施,加强对“两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更加注重规范检察自身执法,着力推进非法证据排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等社会关注的核心问题的解决,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大力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执法能力和公信力。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树立更加符合法治要求和公众期待的检察职业新形象。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坚持以业务竞赛促进全员练兵和骨干培养,注重发挥专业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全面推行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保障全省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运行,强化办案流程监督和案件质量评查。进一步发挥碧湖检察室服务基层职能作用,促进基层平安法治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科技化水平。围绕加强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强化人权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执法办案机制,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政协和全社会监督之下,确保依法规范公正行使检察权。


各位代表,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在新的起点上,检察工作更加任重道远。我们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坚决落实本次大会决议,牢记使命,攻坚克难,忠实履职,为我区加快推进绿色生态发展、深化“三大莲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名词解释



“预防五进”活动: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以“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为主题的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活动,通过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开展法制宣传和预防警示教育。


行贿犯罪档案: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2012年1月26日,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相关规定、办法,进一步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系统化、规范化。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刑民交叉: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和影响。


检察机关职能简介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政府和法院并称“一府两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检察权主要包含7个方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具体负责侦查以下四大类职务犯罪:(一)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渎职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等;(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有必要逮捕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无逮捕必要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此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改变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决定逮捕权。


公诉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以后,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以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对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予以纠正。


刑事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重点是对在押人员执行刑罚的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情况的监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的监督,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以及监管活动是否依法规范的监督。为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或由当事人申诉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再审。


检察机关设有举报中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人民群众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判决或裁定,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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